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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燃气补贴各城市的情况都不一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燃气公司。这里以北京燃气补贴政策为例:北京燃气补贴政策是针对燃气自采暖用户,家庭采暖使用燃气壁挂炉方式取暖的用户实行的采暖季燃气采暖使用量给予的燃气补贴。燃气补贴日期就是采暖季节之内的燃气使用量给予每立方天然气补贴0.35元的标准。 北京燃气补贴是针对燃气自采暖用户,家庭采暖使用燃气壁挂炉方式取暖的用户实行的采暖季燃气采暖使用量给予的燃气补贴。燃气补贴日期就是采暖季节之内的燃气使用量给予每立方天然气补贴0.35元的标准。燃气补贴记录燃气数字日期是每年法定采暖日期前到来年法定采暖日期结束后。(表底申报时间:第一次表底申报时间:采暖季前的10月15日至11月14日;第二次表底申报时间:采暖季后的3月16日至4月15日注意:如果您只申报了一次表底将无法领取补贴。) 领取时间 每年采暖季结束后的7月1日至9月30日。 领取方式 燃气补贴领取方法分北京燃气IC卡(北京银行购气用户)和北京燃气CPU卡(中国建设银行和北京农商银行购气用户)两种: 第一种燃气补贴领取,北京燃气CPU卡用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和北京农商银行购气用户补贴领取方式为: ① 中国建设银行柜台(自助设备不支持) ② 北京市农商银行柜台和自助设备 ③ 北京燃气社区服务中心(5S店)的自助设备 ④ 已经置换为NFC卡的用户可直接通过APP领取 第二种燃气补贴领取,北京燃气IC卡用户在北京银行购气用户补贴领取方式为: 北京燃气社区服务中心(5S店)的自助设备 (注意:从2017年7月开始请您自行前往以上地点领取补贴,北京燃气将不再提供入户补贴。) 北京燃气指定网点 领取燃气补贴的用户,可持燃气用户卡按照规定时间到北京燃气指定网点申报表底数及领取分户采暖壁挂炉补贴气量。 东城一所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4号楼64018477/13810139970 东城二所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6-667136926/13811245765 西城一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地上一层北侧6-9号楼(天然气5S店)66170930/18701272059 西城二所丰台区玉林里47号楼北侧63050752/13520701397 公司望京社区服务中心朝阳区望京西路南湖中园312楼底商102室64300229 定福庄社区服务中心朝阳区三间房西路1号院福盈家园3号楼底商85640611 甜水园社区服务中心朝阳区道家园甲6号楼9-5商业用房65079637 光明楼营业站丰台区西罗园2区甲6号67237710/18513751529 劲松营业站朝阳区劲松一区112号楼3层67712397/18513556107 双桥综合营业站朝阳区双桥温泉东里13号楼65728638/18513750383 梅市口社区服务中心丰台区魏家村南路20号院7号楼底商83737585 良乡营业站房山区良乡中路159号院12号楼60354967 亦庄社区服务中心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北环西路林肯公园30号楼底商106号67896282 公司西三旗社区服务中心昌平区西三旗枫丹丽舍西路2-982462605 天通西苑社区服务中心昌平区天通苑西一区22号楼底商84811381/84819861 第五分公司社区服务中心海淀区三环北路27号院北科大厦南50米(八一剧场对面)68549183 昌平公司营业站昌平区城北街道石灰厂路(西环里小区46号楼北侧)89781111/89748005 营业站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北街家园一区5号楼一单元地下室60704351/60704452 平谷公司平谷公司平谷区林荫北街7号北京燃气平谷有限公司院内69987350/69975295 怀柔公司开放路社区服务中心怀柔区开放路68号60665030 怀柔区庙城镇庙城站怀柔区庙城镇庙城站60696632 密云公司密云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密云区新东路128号一层89081811 辽宁 目前辽宁取暖费最新规定是《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由过去先垫付再报销的“暗补”方式,调整为一次性发放的“明补”方式。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后,按照规定,收到采暖费补贴的市民缴费标准应该是26元/平方米,没有采暖费补贴的缴费标准是23.3元/平方米。 具体政策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在沈阳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包括所属县(市);驻地在沈阳市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列入实施范围,采暖费报销按原办法执行。 二、计算方法、实施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计算方法。 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 计算公式: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发放额(元)。 补贴系数为100%,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以2015至2016年采暖期采暖费标准为基数,每5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 (二)实施方式。 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三)相关规定。 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对象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有关规定,划定如下: 1.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建筑,同下);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2.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务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务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务的人员85平方米。 3.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三、相关政策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三)采暖费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在册职工及离退人员人数和职务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四、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发放按原渠道列支。 五、具体要求 (一)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后,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各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六、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6至2017年采暖期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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